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口计生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府信息的权益,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透明度,保障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推动公众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府信息,是指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程序、条件、标准、要求等信息;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它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有效内容。
第三条 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人口计生部门应当按照“既保安全,又保发展”的基本要求,遵循公开、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府信息。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人口计生部门申请获取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府信息。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六条 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府信息:
(一)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国家、自治区发布的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
(三)涉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办事程序
1.行政复议程序;
2.信访办理程序;
3.独生子女病残儿童鉴定程序;
4.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程序;
5.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6.生育证发放程序;
7.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放程序;
(四)群众关心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热点内容
1.二孩生育证发放指标;
2.当地奖励扶助对象名单;
(五)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府信息。
第七条 下列事项和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三)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所列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免予公开的限制:
1、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2、因公共利益需要公开的;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
第三章 公开的形式和程序
第八条 人口计生部门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府信息,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政府网站;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
(四)政策法规文件汇编;
(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府信息,人口计生部门应当自该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人口计生部门应当编制、公布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索引、信息内容的概述、生成日期、公开时间等内容。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申请人口计生部门提供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人口计生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府信息内容的具体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二条 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口计生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于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和依据,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三条 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经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把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地向纵深推进。
第十五条 自治区人口计生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监察室具体负责对全区各级人口计生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府信息公开公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情况通报。
第十六条 人口计生部门每年应适时公布本部门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人口计生部门主动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人口计生部门依申请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因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人口计生部门不依法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人口计生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人口计生部门应当督促下级人口计生部门依法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人口计生部门在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开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府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可以依法申请人口计生部门及时予以更改、补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人口计生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应用解释,并根据运行情况及时调整和修改。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0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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