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下半年,陈某在未依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非法从事行医活动,先后为周某、葛某、黄某等人实施提眉、祛眼袋等医疗美容手术,非法获利12230元。黄某手术后,出现左眼肿胀、左眼下直肌肿胀、左眼球受压症状,致左眼视神经萎缩、左眼无光感等症状。经鉴定,黄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左眼盲目5级评定为八级伤残。
2021年4月29日,陈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陈某赔偿黄某37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退出违法所得12230元。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构成非法行医罪。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退出违法所得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对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1223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庭后表示,被告人给被害人实施的提眉、祛眼袋等行为,属于《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规定中的美容外科一级项目,必须严格依照相关规定才能实施。被告人不具备相应资质,其出于非法牟利的目的从事上述活动,对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依法构成非法行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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